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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fudashuai 于 2019-6-14 12:40 编辑
电子商务税收制度即将诞生
言为心声
我国对电子商务经营者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实行不同的税收法律制度,这对于促进我国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近日,20国财长和银行行长在日本福冈召开会议,在一系列重大问题上达成共识。其中最引人关注的是,决定向跨国电子商务企业征收“数字税”。与会的各国财政部长和中央银行行长都同意,在2020年之前制定法律规则,解决跨国电子商务企业逃 避纳 税义务的问题。
现行各国的税收法律制度都是建立在“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基础之上的,而电子商务企业特别是跨国电子商务企业分散在全球,许多电子商务企业属于离岸公司,无论按照何种原则征税,都无法让跨国电子商务企业承担纳 税义务。更主要的是,许多电子商务企业采取的是一种免费经营策略,通过第三方支付或者通过向第三方转移利润,从而使电子商务企业“无利可图”。这种“羊毛出在猪身上”的现象,一方面说明电子商务企业已经改变了传统的经营业态和经营模式,另一方面也说明在电子商务经营过程中,如何建立全新的税收征管法律制度体系,需要认真研究。
按照西方国家财政部长的说法,美国一些电子商务企业很善于利用各国的税收差异实现利润的最大化。许多电子商务企业将总部设立在税率相对较低的国家,譬如设立在爱尔兰,依靠这些国家的税收法律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减轻自己的税收负担,这样做不仅损害其他国家的利益,而且更主要的是,违反了公平贸易的基本原则。
电子商务企业发展初期,世界各国为了促进电子商务产业的发展,对电子商务企业免予征税。到目前为止,仍然有许多国家对电子商务企业实行特殊的税收优惠待遇。对跨国电子商务企业征税是大势所趋,但是,对跨国电子商务企业征税必须考虑到税收公平问题,对发展中国家使用共同但有区别的原则,为了促进发展中国家电子商务的发展,有必要对发展中国家的电子商务企业实行税收减免政策,发达国家可以考虑按照普遍优惠制度,对发展中国家的电子商务企业实行普遍优惠制。
中国电子商务企业严格依照中国的法 律纳 税。中国电子商务企业没有因为税收征管机关向电子商务企业征税而遭受重 创,相反地,中国电子商务企业快速发展,中国已经形成了电子商务产业集群。电子商务企业之间的相互竞 争,有利于打破垄断,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明确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依照税收征管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税务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和与纳税有关的信息,并且提示经营者办理税务登记。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我国为了促进就业,大幅度降低了微型企业的税收负担,小企业和微型企业实行定额纳税制度,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促进电子商务企业的发展。
换句话说,我国对电子商务经营者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实行不同的税收法律制度,这对于促进我国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相信我国加入有关国际公约之后,将会进一步规范电子商务企业的纳税行为,将会在遵守国际公约义务的基础上,根据中国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的需要,灵活制定中国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制度体系。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应当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原则承担国际税收义务,应当在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的同时,为中国的中小企业和微型企业争取更多的税收优惠。
从法国等一些西方国家提出的立 法建议来看,主要是为了规范跨国电子商务企业,防止这些企业逃避纳税义务。即使制定国际电子商务税收法律规则,也不会增加中国电子商务中小企业和微型企业的税 收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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